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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慧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欣男、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全部駁回,並未為對上訴人不利之判斷,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揆諸首揭說明,核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