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慧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廖欣男、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全部駁回,並未為對上訴人不利之判斷,
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揆諸首揭說明,核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