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徐翊銘
東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