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於鳳禎即旺馳商行
即 原 告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5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07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