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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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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金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
原      告  賴慶和 
被      告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訴訟代理人  周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