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盧順從
盧光明
上列
異議人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等
聲請調解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3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5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針對異議人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間之
不動產租賃關係,
兩造未曾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進行雙向協商溝通,因專業之調解委員能在調解過程中給予兩造諸多良善之建議,
顯有助於兩造爭端解決,兩造仍有達成
合意之可能,
詎原裁定逕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駁回異議人之調解聲請,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
經查,異議人聲請調解時所附之
存證信函,僅顯示異議人曾於113年6月間向全聯公司表示租賃房屋老舊、鏽蝕嚴重,欲與全聯公司討論終止租賃事宜等語,尚
難謂其聲請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1月1日以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30號民事裁定,以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調解聲請,
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由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