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他字第34號
原      告  蔡金柱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馬君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二、查
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本院前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  | 
|  | ...則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 
|  | ...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