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承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