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馬婕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萬7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