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1號
原 告 郭綉藻
複代 理 人 葉家成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
兩造主張之事實及聲明均引用兩造之書狀及
本件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㈠查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7年3月31日
以自己及訴外人林大晶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夫妻終身壽險,附加癌症終身保險附約(下稱系爭附約);林大晶於112年1月14日身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要保書、保險單、遠雄夫妻終身壽險保單條款、遠雄癌症終身保險附約保單條款、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原告主張:林大晶於109年12月間發現罹患攝護腺癌,經診治後仍於112年1月14日身故,依系爭附約第13條之約定,被告應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予
受益人即原告等語,但被告否認應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查兩造間系爭附約第13條係約定:「…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或治療癌症必要手術而致身故者,本公司
按每一保險單位伍拾萬元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見本院卷第61頁),然本件依原告聲請,經被告同意,檢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林大晶病歷、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林大晶病歷,由本院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台北長庚醫院)鑑定林大晶是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或治療癌症必要手術而致身故,台北長庚醫院114年6月20日鑑定結果為:「…個案係因嚴重肺部包含新冠肺炎病情感染合併泌尿道感染,導致嚴重真菌血症與菌血症之病情惡化而於112年1月14日死亡,其死亡前9個月PSA(P…攝護腺特異抗原)指數為0.01ng/mL(正常值小於4ng/mL),醫理上應無攝護腺癌快速復發之可能,評估其死亡與癌症或其併發症關聯性較低。」 (本院卷第398頁),本院
嗣再依原告補充鑑定之聲請,函請台北長庚醫院表示補充意見,經台北長庚醫院於115年4月13日以長庚院北字第1140850107號函覆補充醫療意見表示:「…㈠…個案曾罹有心冠肺炎病情(於慈濟病歷卷一:111年8月16日內容記載COVID 19+,代表曾經感染過),合併泌尿道感染(慈濟病歷卷二:1.尿液檢驗持續檢測到高WBC數值,且血液培養檢測出…菌種,尿液培養結果亦發現…菌種;且個案死亡前1個月胸部X光均發現有肺部陰影及肺部感染及嚴重真菌血症,且其經食道超音波檢查結果證實其有心臟腫塊,屬臨床可見之真菌血症併發症,由慈濟病歷卷二之護理紀錄可知升壓藥物於112年1月13日至1月14日從5cc/hr上調至20cc/hr,代表臨床血壓低必須使用最大量的升壓藥物輔助,代表當時感染病情已嚴重惡化,護理紀錄載明痰仍為黃痰,肺部抽痰仍多,臨床可認係肺部感染病情所造成。㈡右腎水腫病情說明:臨床上,攝護腺癌鮮少因轉移造成腎水腫情形,除
非為淋巴發炎造成。依慈濟病歷卷二之電腦斷層掃描影像未見到淋巴腫大,另於中國醫病歷卷一之PSA指數111年3月10日為0.01,可認個案攝護腺癌病情已達可控制範圍(若與攝護腺癌相關,一般PSA指數將大於10),故醫理上應認二者間無
因果關係。…於慈濟病歷卷二內記載個案曾於慈濟接受腎臟經皮滯留導管手術,代表個案即使腎臟有積水,亦已因為導管置放而可得到充分引流,不應造成持續性感染,故難推論腎水腫為其死亡原因。…」 (本院卷第466頁至467頁),足見林大晶並非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或為治療癌症必要之手術而致身故。是原告依系爭附約第1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50萬元
,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附約第13條之約定,及保險法第3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
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