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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4號
原      告  黃素梅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一)被告所述民國101年10月30日保單帳戶運用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6萬8,566元,請說明當日所購買之澳洲政府公債持有單位數是否即為12420.1952?購買當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換算各為何?(二)提出被證6欲證明何事?被告給付原告之各筆投資收益配息係如何計算得出(請詳細說明各筆利率計算之依據)?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