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4號
原 告 黃素梅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被告應
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一)被告所述民國101年10月30日保單帳戶運用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6萬8,566元,請說明當日所購買之澳洲政府公債
持有單位數是否即為12420.1952?購買當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換算各為何?(二)提出被證6欲證明何事?被告給付原告之各筆投資收益配息係如何計算得出(請詳細說明各筆利率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