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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全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黃芊淮(原名黃瓊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對於代理權欠缺之補正,並無特別規定,則上開同法第一編第49條、第121條之總則規定,於假扣押之程序,自仍應用之。末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然未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攸關聲請人之聲請合法與否,並與前開法定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