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沈勇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078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
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