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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原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孫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金山區、居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