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原小字第3號
被 告 孫威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金山區、
居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
可佐,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