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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原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原簡字第2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許雪兒  


            陳瑞安  

            了嘎‧達目拉‧依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