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44號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應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