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4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惟其
住所係在新北市萬里區,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