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補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王冠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
債權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