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補字第3609號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就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
依職權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聲請清算,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消債調解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82號調解不成立,業於113年6月26日核發不成立證明書,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前命補繳聲請費之裁定,
即有未合,
爰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