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070號
朱茵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
系爭租賃契約影本,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4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