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07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樹根、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
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提出
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
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