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1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
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