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68號
聲 請 人 林漢展
上列
聲請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漢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漢展」。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