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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司調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陳心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