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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司調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邱顯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