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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司調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盧順從  
            盧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聲請人位於台中市之不動產,因系爭不動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危老建物,得申請重建,復因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係作經營賣場之用,聲請人為免系爭不動產崩塌,已3次向相對人表示欲終止租約,相對人拒絕,為此具狀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業經相對人多次拒絕,顯難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