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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司調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建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蘋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雷格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ynsey  Blair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