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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國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柏舟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
駁回
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
裁判
費,查
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