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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慈婷 
            陳彥廷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