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陳彥廷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審
期間不足,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