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