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恆誌
吳俊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傅怡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傅怡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傅怡萍之遺產範圍內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合 計 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