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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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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14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420號
原      告  智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訴訟代理人  方順平 
被      告  許良溢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1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1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附件:
(原告請求遭被告竊取物品之項目、市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