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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艾聲文創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育淞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橋頭區」,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又本院前對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地址送達,經寄存 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被告迄今未領取等情,有送達回證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3年4月25日北市警安分行字第1133011329號函在卷可佐,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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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