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張凱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依起訴時之情事法院有
管轄權者,縱令以後定管轄之情事有變更,該法院亦不失其管轄權(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91號判例
要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並已確定在案。
二、原告追加「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因本院以原訴並無管轄權而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原告所為
追加之訴應由管轄法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