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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57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丁鈺揚 被 告 倍斯車庫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 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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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