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1699號
原 告 夢幻展覽有限公司
被 告 義丞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委託原告辦理高雄港碼頭動土典禮,
嗣不明原因告知活動取消,為此依報價單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
違約金等語。
惟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