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79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就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增列「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