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188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