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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19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若婷 
            吳金誠 
被      告  余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利 率(百分比)
  違約金計算

28,991元
112年4月14日
1.845%
112年5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3日止
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2月13日止
47,026元
112年4月17日
1.845%
112年5月17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止
112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2月16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