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9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鼎鈞
被 告 夏文良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