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199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7萬4235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7萬42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