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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19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9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蘇芳葳 
被      告  葉彥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5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