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9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53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