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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0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仕傑 
            陳泳澔 
被      告  吳證榞(原名王遠東、吳遠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