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09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丁鈺揚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富貴鐘錶眼鏡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明文。
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明文。二、
經查:本件
被告設址桃園市,並
非本院轄區,此有卷存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按。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業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
無訛,亦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表
在卷可按。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以茲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