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164號
原 告 依舫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洗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4,2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因
合法通知未到場,經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委請原告清洗毛巾,其已依約完成,被告尚未給付清洗費用新臺幣(下同)34,200元,應依約給付一情,有銷貨單、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正。是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上開清洗費用34,200元,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