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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被      告  李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本件票據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亦有票據影本1件在卷足佐,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適當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