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濬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而本件票據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亦有票據影本1件在卷足佐,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移送於其
適當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