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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74號
原      告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錦湘 
訴訟代理人  簡正隆 
            董耀庭 
被      告  榮華首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坤釧 
訴訟代理人  鍾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