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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2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陳熟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陳熟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雖以「張陳熟」為被告,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張陳熟」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