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2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因與張陳熟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費,
惟查,被告已於83年3月12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