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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因與張陳熟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費,查,被告已於83年3月12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