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40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丁鈺揚
被 告 李麗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
違約金新臺幣4350元。
經查,被告住新竹縣新豐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且
兩造間復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