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5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徐月香(現另
案在高雄女監執行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34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